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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储2024-1号交易公告

· 2024-08-28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三自然资告字〔2024〕1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 批准,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宗地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

用途

混合比例
(%)

使用年限
(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米)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省土储2024-1号

三亚市天涯区水城路西六巷38号

2784.17

城镇住宅用地 (市场化租赁住房)

100.0

70.0

≤2.32

≤30.00

≥40.00

≤42.00

3476.0000

3476.0000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1.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挂牌出让地块编号为省土储2024-1号,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水城路西六巷38号,面积共计2784.17平方米,地上附有1栋七层建筑物,建筑物面积6468.83平方米,具体四至坐标详见宗地图。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市场化租赁住房),出让年限为70年。 2.地块规划指标。根据《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整合)〉JJL03-31-02地块控规分图则的批复》(三府函〔2024〕582号)、《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省土储2024-1号省级储备土地规划情况的说明》,省土储2024-1号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3.其他情况。根据《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提供省土储2024-1号省级储备地有关材料的函》(三自然资权〔2024〕327号),该地块不涉及国家安全、净空保护区域、气象环境探测保护范围、土壤环境、压覆矿产、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因素。 4.地价评估情况。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委托海南鼎铭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299.4460万元,土地单价为8259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的置换价值为人民币1176.4745万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总价为3475.9205万元。该地块的土地评估结果已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 

(二)宗地净地情况:

根据《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琼府〔2021〕7号),省土储2024-1号地块已纳入省级储备库,并办理省级储备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属于存量建设用地。该地块权属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上建筑物已完成安全鉴定,符合出让要求。地块周边可以满足施工建设所需的水、电供应,相关设备、机械进场施工作业,具备净地出让的条件。该地块临时租赁给三亚林海旅业有限公司用于铂尔曼酒店员工宿舍,临时租赁期限至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止。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

(一)按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地块名称

拟建项目所属产业

投资强度(万元/亩)

年度产值(万元/亩)

年度税收(万元/亩)

达产年限(年)

省土储2024-1号

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

500

/

/

4


其他准入条件:

该地块拟建产业类型为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其地上建筑物可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故不设产业控制指标。若竞得人拆除重建地上建筑物,根据 《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相关规定,该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为500万元/亩。股权转让等相关约定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该地块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挂牌出让。 2.根据《海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琼建房〔2021〕262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出让后由土地使用权利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建成的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簿及产权证书备注属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整体持有,不得分证办理。对因破产、重组等各种特殊情形,原土地使用权人确无法继续持有的,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整体打包依法转让,有关约定随之转移。整体转让或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改变后,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和实施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必须继续用于租赁。 3.竞得人竞得土地后按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约定执行。因竞得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置,竞得人还应当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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