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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一宗5714.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配套附属设施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4ah2001846)

· 2024-08-16

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一宗5714.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配套附属设施转让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一宗5714.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配套附属设施。(标的编号:N0122TD240025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启航路以东,芜湖强振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南,芜湖火龙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西,芜湖升阳镀饰有限公司以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714.5平方米,权利人为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56317日。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为皖(2024)湾沚区不动产权第0016682号。目前土地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场内平整)。

2、本次转让标的中的配套附属设施包含:门卫室、围墙、围墙垛、道路,其中门卫室结构为砖混结构,无证,建筑面积为45.57平方米,围墙长度为143米,围墙垛长度为40米,道路面积为127.08平方米。

)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的投资项目须符合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要求,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咨询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入驻、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转让标的成交后,因受让方不符合准入条件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本次转让标的的土地规划用途为电镀用地,意向受让方竞得标的后须按照此用途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并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规上企业提供电镀服务。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626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安(芜)评(2024)字第3402000444号)。

5、评估对象: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一宗5714.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配套附属设施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伍仟元整(¥1,595,000.00)。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1,595,000.00元(含税价)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位置、用途、类型、面积、使用期限、权证情况、开发程度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意向受让方的投资项目须符合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要求,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咨询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入驻、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转让标的成交后,因受让方不符合准入条件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本次转让标的的土地规划用途为电镀用地,意向受让方竞得标的后须按照此用途进行生产经营,并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规上企业提供电镀服务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同意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过户后的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过户后的权证登记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1,595,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1)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9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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