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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4wl189)下洋涂种植区块7910亩土地出租公告

· 2024-07-05

下洋涂种植区块 7910亩土地出租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l 189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 , 本公司 下洋涂种植区块 7910 亩土地出租 进行公 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 .标的物坐落于下洋涂 6 号地块面积约 1450 亩,下洋涂 7 号地块 约2850 亩(扣除其中指定区域 约300 亩)计 约2550 亩, 8 号地块 约3910 亩,合计面积 约7910 亩,按现状交付;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月)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保证金

(万元)

1

下洋涂 6区块承租权(面积约1450亩包含区内沟渠)

7

283.63

57

下洋涂 7号区块承租权(面积约2850亩包含区内沟渠,扣除其指定区域的约300亩,剩余约2550亩)

8

下洋涂 8号区块承租权(面积约3910亩包含区内沟渠)

8

2. 承租期限 :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其中 6 号区块西面地块中的 600 亩于 8 月底交付。

3. 标的用途:仅用于农业种植。

二、租赁地块按现状交付,竞租人报名前应自行充分调查、踏勘、了解标的地块基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四至、面积、沟渠、道路、灌溉用水、土壤盐碱度、土地表层及耕作层、种植条件等),自行承担上述基础情况、自然条件等土地种植风险。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分中心。

、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为公告发布前注册的农业种植相关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不接受联合体)

五、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 . 法人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 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 202 4 7 9 - 202 4 7 12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下午 14:00-16:00 202 4 7 15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力洋镇滨海社区南洋路 18

联系方式:戴先生 13656788558

3. 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竞价保证金:

1 .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 公司 / 合作社 银行卡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2 .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帐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691

3 .报名时间: 2024 7 16 日上午 9:00 7 18 日下午 16:00

七、 报名方式:

1. 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需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5 511 (产权办公室);

2.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7 19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 4 7 5

下洋涂种植区块 7910 亩土地出租网络竞价须知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 , 本公司 下洋涂种植区块 7910 亩土地出租 进行公 开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 .标的物坐落于下洋涂 6 号地块面积约 1450 亩,下洋涂 7 号地块 约2850 亩(扣除其中指定区域 约300 亩)计 约2550 亩, 8 号地块 约3910 亩,合计面积 约7910 亩,按现状交付;

序号

座落地点

承租期限(月)

年租金起始价(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保证金

(万元)

1

下洋涂 6区块承租权(面积约1450亩包含区内沟渠)

7

283.63

成交价的 50%

57

下洋涂 7号区块承租权(面积约2850亩包含区内沟渠,扣除其指定区域的约300亩,剩余约2550亩)

8

下洋涂 8号区块承租权(面积约3910亩包含区内沟渠)

8

2. 承租期限 :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3. 标的用途:仅用于农业种植。

二、报名须知

1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报名时间: 2024 7 16 日上午 9:00 7 18 日下午 16:00

3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7 19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分中心点击 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

5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 公司 / 合作社 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691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 、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分中心进行网络报名。

7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 、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 、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 , 则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录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分中心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 、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 、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 、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 、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5000 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 、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 、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 、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 、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 登录 宁海县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 、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 202 4 7 25 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 、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 交价 50% 的履约保证金 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 4 7 26 日当日 16 : 00 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 的比例支付) 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691

八、 成交后承租人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仅限单年生农作物种植

2 不能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现状或改变土地用途。如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现状的,下洋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3 租赁土地周边的抽水设施按现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但设施维护、电力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不足部分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添置。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灌溉用水设施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4 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公司将灌溉用水送达到承包地块的周边主河港,承租人灌溉用水调度服从下洋涂公司安排。供水期间产生的电费和油费等费用,由灌区内的承租单位按照面积比例分摊承担,承租人每月向下洋涂公司结算支付。

九、 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时,禁止使用国家违禁药品。

、承租期间,承租人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或者委托方基于自身工程建设等需要, 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将收回承租权,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请承租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

、承租人进驻后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委托方指定地点搭建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租期满后,临时管理棚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承租人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租方: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农业用途,确保早稻种植面积全覆盖,坚决禁止抛荒、闲置土地。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洋涂土地经营权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宁海县下洋涂 区块。

1-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约 亩,租赁土地的具体范围详见租赁土地附图(以下简称租赁土地)。

1-3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将上述土地经营权权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四至、面积、沟渠、道路、灌溉、土壤盐碱度、土地表层及耕作层、种植条件等,下同)出租给乙方种植经营,竞租前,乙方已对标的地块土地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踏勘、了解,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租上述土地经营权。

二、租赁用途

2-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租的租赁土地仅限于单年生农作物种植用途。

2-2 乙方保证, 租赁期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使用和农业生产的管理规定, 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土地交付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租赁土地的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包括土地附属设施),乙方已经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双方不再另行办理租赁土地及附属设施交付的交接手续。

3-2双方约定,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为 月。自 2024 _ _ 0 8 _ _月_ _ 01 __ 日起至 2025 _ _ 03 __ 31 _ _日止。乙方竞的标地块后,应做好筹备工作,接管沟渠等灌溉设施。筹备期,甲方免收租金。租赁期满,甲方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如期完整返还租赁土地(包括土地附属设施)。

3-3 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的,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返还租赁土地,租金按实结算并订立本合同的解除协议。

3-4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甲方因自身需要有权经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返还租赁土地,租金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乙方种植的农作物及新增地上附着物于解除合同前自行清理甲方不予补偿。逾期未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年租金总额合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

五、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该履约保证金由甲方统一管理,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返还租赁土地后 30日内, 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违约或中途反悔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特别约定

6-1若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租赁土地由甲方收回。

6-2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倒包或以其他方式转租租赁土地经营权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6-3租赁土地仅用于农业种植用途。乙方不能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现状或改变土地用途。如乙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现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6-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依法合理利用、管理维护租赁土地,维持、改良土地地力,不得进行掠夺式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农药。乙方在进行租赁土地作业管理时,应避免对相邻第三方的土地、农作物及其他设施产生不良影响,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5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其他政府行为需要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者甲方基于自身建设等需要,甲方均有权经提前 3个月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及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租金按实结算),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

6-6乙方应在租赁土地范围内保持环境整洁,做好环境美化工作。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经甲方通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搭建临时管理棚的,必须在甲方指定地点搭建并自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临时管理棚由乙方自行拆除,在租赁土地上的乙方所有的附着物由乙方自行清理。乙方逾期不拆除、不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7 租赁期限和筹备期内,因 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土地及相关设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土地的种植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安全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财产、人身伤亡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租赁土地的返还

7-1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日前或租期届满后完整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土地的,每逾期一日按所在租约年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租赁土地的占有使用费。此外,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拒不返还租赁土地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经独立判断并自行决定直接接管租赁土地,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租赁土地返还时,租赁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一并返还,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附属设施、构筑物及其他已经与租赁土地形成附合的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但对乙方违反规定擅自搭建的构筑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返还的租赁土地应当符合正常种植使用后的状态,并结清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若乙方返还的租赁土地或附属设施有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土地返还时,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八、合同解除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 因租赁土地规划调整或国家、甲方建设需要或被政府征收、征用的;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各方穷尽努力后无法继续履行的。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租赁土地用途或现状;

(二)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二个月 或逾期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一项或二项合计金额累计超过所在租约年的 50%的年租金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引致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并使守约方免受损失。

9-2租赁期限内,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及时履行租赁土地的维护管理责任,致使第三人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11-1甲方负责主渠引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将灌溉用水输送至租赁土地周边河港,乙方灌溉用水调度应服从甲方安排。租赁土地周边的抽水设施按现状提供给乙方使用,但设施维护、电力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设施由乙方自行添置。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灌溉用水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供水期间产生的电费和油费等费用,由灌区内的承租单位按照面积比例分摊承担,乙方每月向甲方结算支付。

11-2乙方特此指定并确认下述地址作为因本合同所需通知、受诉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保证该指定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若乙方变更下述指定地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其他有关各方。甲方或受诉法院按下述指定地址邮寄通知、诉讼文书均视为送达。若因下述指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则邮寄通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且,因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送达地址提供方自行承担。

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11-3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4 本合同壹式肆份,乙方执壹份,其余由甲方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各方签署后生效,竞租中的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署如下:

出租方 ( 甲方 ) 承租方 ( 乙方 )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2024

签约地点: 浙江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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